(2015)巢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巢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巢湖市天龙渔具有限公司职工,住巢湖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巢湖市天龙渔具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修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巢湖市槐林镇农贸市场汪正军家棋牌室内与魏某、翟必升、夏长荣等人打牌过程中,与魏某发生口角。之后汪某伙同在一旁看牌的被告人张某对魏某实施殴打。魏某反抗,并从汪正军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汪某见状,指使张某在槐林镇农贸市场“万客隆”超市购买了两把菜刀。之后,汪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在魏某腹部、胳膊、腿等部位砍了数刀。魏某跑出汪正军家,到槐林镇农贸市场张小琴经营的日杂店内躲藏。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汪某勒令魏某跪下,并在魏某右胳膊处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魏某伤情属轻伤。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某在巢湖市东塘路“陈氏牛肉面”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张某与被害人魏某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及赔偿协议、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