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宜让诉舒代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宜让,舒代前,舒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秦宜让,男,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舒代前,男,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舒万发,男,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秦宜让诉被告舒代前、舒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宜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宜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宜让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