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熊良奎诉被告胡霞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良奎,胡霞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熊良奎。被告胡霞紫。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良奎诉被告胡霞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亲戚朋友劝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这是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良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良奎负担。审 判 长 韩玉玲审 判 员 王建武人民陪审员 候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