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明清、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清,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清,男,1978年3月11日生,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码341524000028911。法定代表人:张丽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清与被执行人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明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2014)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先武审判员  曹必祥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