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玲俐与文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俐,文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曹玲俐。委托代理人彭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迎。被告文家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曹玲俐诉被告文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玲俐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玲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玲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