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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玲俐与文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俐,文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曹玲俐。委托代理人彭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迎。被告文家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曹玲俐诉被告文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玲俐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玲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玲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