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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美景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64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彭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美景酒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城交通街**号首席滨江*幢***层。经营者:颜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美景酒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美景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美景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