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委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孟凡光与赔偿义务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光,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呼法委赔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孟凡光,男,于2015年8月6日08时05分死亡。委托代理人:李喆,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法定代表人:赵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红霞,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徐传胜,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赔偿义务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法定代表人:王殿元,检察长。委托代理人:扎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赔偿义务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法定代表人:巴特尔,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孟凡光因再审无罪赔偿申请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中,由于赔偿请求人孟凡光在2015年8月6日08时05分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附本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一款:“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