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许宏安与赵成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安,赵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许宏安,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赵成行,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许宏安申请执行赵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