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伟与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间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沈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二0一队。法定代表人赵荣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伟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