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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岳英申请执行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英,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岳英,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平存款本金141847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