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黎同兴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黎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8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黎同兴,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黎同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黎同兴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24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同兴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黎同兴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本院依法扣划黎同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元上交国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从该款中扣缴),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同兴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