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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前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靳同梅诉被告贾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靳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贾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8月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靳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3日,靳某某与贾某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4日生育女孩贾玉真。婚后靳某某与贾某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贾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在2015年4月28日贾某某及贾某某父亲将靳某某的全身殴打,造成靳某某头皮挫伤、右眼挫伤、右肩及肘关节挫伤,靳某某在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000元,现靳某某与贾某某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由于贾某某的原因导致靳某某与贾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共同债权有靳同雪欠3000元、共同债务有欠靳同清10000元、欠靳相为3000元、欠徐跃芬10000元,再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现靳某某与贾某某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孩子在贾某某处。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靳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婚生女贾玉真归靳某某抚养,贾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到贾玉真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靳某某医疗费用10000元。贾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现在在我处,由我抚养,抚养费听从法院判决。债权有靳同雪欠5000元(一共7000元,给了2000元,剩5000元)、债务有欠靳同清10000元、欠靳相为3000元、欠许亚范7000元、欠李鸿涛14000元,再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我承认的债务双方平均承担,我不承认的债务我不同意承担,医疗费我单独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靳某某与贾某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4日生育女孩贾玉真。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已分居,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有靳同雪欠3000元。共同债务有欠靳同清10000元、欠靳相为3000元。因靳某某与贾某某发生争吵及撕打致靳某某受伤支付医疗费3621.89元。贾某某于2010年5月16日向李洪涛借款12000元,向徐亚范借款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前郭县医院门诊票据两枚、借据两枚、欠条一枚、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靳某某提出离婚,贾某某同意离婚,应确认靳某某、贾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婚生女贾玉真现在在贾某某处,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有诸多不利因素,本院认为婚生女贾玉真由贾某某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故婚生女贾玉真应由贾某某抚养。根据2013年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综合2014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因素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靳某某应每月给付婚生女贾玉真抚养费300元为宜,至贾玉真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债权靳同雪欠3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欠靳同清10000元及靳相为3000元,由靳某某、贾某某共同平均偿还。靳某某医疗费3621.89元,贾某某同意承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贾某某称欠李鸿涛12000元及欠徐亚范6000元,因系婚前债务,对其要求靳某某承担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婚生女贾玉真由贾某某抚养,靳某某自2015年5月7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贾玉真抚养费300元,至贾玉真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共同债权3000元归原告靳某某所有;共同债务欠靳同清10000元由靳某某、贾某某各承担5000元;欠靳相为3000元由靳某某承担。靳某某医疗费用3621.89元,由贾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耿国文人民陪审员  迟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