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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青海等申请曹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力,曹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孙连力,×××,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曹博,230121196100227,住哈尔滨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再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孙连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