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骆昌勇与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昌勇,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骆昌勇,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创,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隽,该处法制科主任。原告骆昌勇不服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勇、朱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骆昌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昌勇诉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骆昌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昌勇承担。审 判 长 毕守国代理审判员 秦 春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