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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佳与梅超、邵琳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梅超,邵琳茹,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192-2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居民。被执行人梅超,居民。被执行人邵琳茹,居民。被执行人宋丹丹,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梅超、卲琳茹、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审结。该案(2015)薛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丹丹在枣庄农商行9040×××账户的股金10×××00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