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颜三禄,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三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L4389924-X。经营者邓光林,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沈长寿。被告颜三禄,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三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小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