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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二)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亮生与杨宣宣、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生,杨宣宣,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二)字第297号原告李亮生。委托代理人陈善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浪,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宣宣。被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厦西侧桂城商场铺位1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霖,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李亮生诉被告杨宣宣、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亮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亮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李亮生自行负担。审判员  阮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珣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