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贵杰与李冠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杰,李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王贵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冠军,农民。经审查查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王贵杰于2015年2月8日收到(2014)丰顺民初字第0854号判决书。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又于2015年8月11日再次起诉与被告李冠军离婚,不满六个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贵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王贵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