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冉文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文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文成,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文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冉文成先后在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4组村民冉某乙、程某甲的居民楼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通过以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所得额累计达四万余元。指控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退赃缴款凭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冉文成的供述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冉文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文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冉文成先后在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4组村民冉某乙、程某甲的居民楼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通过以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所得额累计达四万余元。2015年2月10日16时许,冉文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冉文成退回部分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帐本)、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缴款凭证,证人宋某甲、陈某、冉某甲、冉某乙、田某、冉某丙、冉某丁、冯某甲、冯某乙、贾某甲、贾某乙、程某甲、吴某、黄某、余某、宋某、冉某戊、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冉文成的供述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文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文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冉文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回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文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机二台、帐本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