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子祥与钟乾荣、张文贵、张卫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祥,钟乾荣,张文贵,张卫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黄子祥,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乾荣,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张文贵,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张卫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祥与被告钟乾荣、张文贵、张卫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子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子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子祥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