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036号原告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建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刚,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扬,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3元(减半收取4596.5元),由原告成都特蕾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