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任志杰与任金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任某甲,男,生于1947年X月X日,汉族,农民。被告任某乙,男,生于1973年X月X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