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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叶守波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叶守波,农民。被告陈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守波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守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守波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