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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80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李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