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路安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98号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被执行人天津路安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商业街9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天津路安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并进行了整改。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行执字第004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