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赖宏与齐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复核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田丰2015.8.13事由民 事 判 决 书附件(2015)历民初字第428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历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赖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济南市。被告齐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原告赖某与被告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1日起租住原告房屋,但自2014年11月起未再缴纳房租,租住期间未支付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综合管理费,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不支付相应费用,曾经过110处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缴纳拖欠的房屋租金6400元;2、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综合管理费共计4190.86元。原告赖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房产证一份;证据2、物业收费凭条;证据3、电费缴费单;证据4、暖气费单据;证据5、租赁合同;证据6、与被告联系的短信。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赖某(甲方)与齐某某(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历下区万豪国际2-411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每月3200元,押金3200元,物业费由乙方支付,供暖费由乙方支付。后,双方开始履行该合同。2015年1月底,齐某某不再租赁赖某房屋,并将房屋密码告知赖某。截止2015年1月底,齐某某共欠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三个月的房租,共计9600元。欠付物业费97.622元/月×7个月=683.35元;欠付暖气费1385.7元;欠付电费(2756度-138度)×0.5496元/度=1438.85元;欠付水费(92立方米-9立方米)×3.15元/立方米=261.45元;欠付综合管理费61元/月×7个月=427元。以上除租金各项费用共计419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齐某某未按约支付房租及各项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齐某某欠付的租金,因齐某某交纳了3200元的押金,因此房屋租金计算为9600元-3200元=6400元。其余欠付费用见审理查明部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租金6400元;二、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综合管理费、暖气费共计4196元;三、驳回原告赖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