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阳圣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422号原告沈阳圣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蒋书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丹,系沈阳市铁西区炎坤法律服务所。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佐宏,系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圣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星港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圣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