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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郸城县东风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郸城县东风供销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伟,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旗,该行员工。被告:郸城县东风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明凤,任该供销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伟,郸城县东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被告郸城县东风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庆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