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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艺英与黄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英,黄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艺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仁志,平南县大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剑,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艺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290.97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6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执行申请费3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剑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剑自愿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艺英支付赔偿款1000元,直至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因该款项支付的时间较长,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  陈其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