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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8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据此请求本院依法解除(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11-2号案件对其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06330.2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