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文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