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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某燕与广西睡宝皇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潘某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燕,广西睡宝皇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潘某婵,黄某毅,俞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燕,居民。被执行人广西睡宝皇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潘某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某婵,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毅,居民。被执行人俞某荣,居民。申请执行人谭某燕与被执行人广西睡宝皇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潘某婵、黄某毅、俞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31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50000元给付申请人,剩余150000元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睡宝皇有限公司、潘某婵、黄某毅、俞某荣尚欠申请人谭某燕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8月11日前给付50000元,剩余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5年9月21日前先行给付完毕,由其再对黄某毅、俞某荣行使追偿权,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