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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赵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