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80-1、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与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民良,朱丹玲,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恒基达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80-1、00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36号。负责人:苏维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258号新景丽苑6幢104-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民良。被执行人:朱丹玲,女,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92号东大商业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王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恒基达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红旗村海河街4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青,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黄山·香松国际项目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