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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裴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裴某,无业。被告周某甲,徐州市轮胎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裴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韫于××××年×月××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裴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生一女周某乙。婚后被告经常饮酒、脾气暴躁,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年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孩子才原谅了被告。而今,被告有出轨行为,之前的毛病也一直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徐州市鼓楼区和风雅致小区××号楼×-×××室、××号楼×-××××室房屋二套。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有二十多年的感情基础,不至于走到离婚这一步。原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已结婚二十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裴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奕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