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雅路19号,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勇,曾禛,苏惠葵,肖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雅路19号,联系电话:1362772****被执行人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47号欧雅明珠2-40号。被执行人肖勇,被执行人曾禛。被执行人苏惠葵。被执行人肖运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勇、曾禛、苏惠葵、肖运良关于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