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燕心与王燕心、顾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燕心,顾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忠辉。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王燕心,成年。被告:顾红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心、顾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燕心、顾红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