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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以原、被告通过女儿做工作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