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三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程焕云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焕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三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焕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焕云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山某、刘某某、王某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原审被告人程焕云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程焕云与其丈夫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程焕云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刺中王某胸部一刀。王某被家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肺部及心脏大血管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任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司机陈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其接到120的电话,说任县彰台村有人需要抢救。其开救护车去了彰台村之后没有接到病人。回到医院后,彰台村的病人已经被其家属了医院的急诊室。其了解到这个人已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和彰台村的村干部齐某某认识,就给齐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这件事。2、任县彰台村村主任齐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11点多,县医院开救护车的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其村王某被王某的媳妇用刀捅了。其就赶紧到了医院,并用电话报了警。3、任县公安局干警李某、吴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23时许,他们在任县彰台村程焕云家中将程焕云抓获。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王某被害现场位于王某家中,中心现场位于东北屋,该屋内东墙南侧有一80某190厘米内开木质门通向东侧耳房(卧室),在进入东侧耳房的门口处有大量血迹,东耳房门口向东10厘米、距南墙24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全长29厘米水果刀,刀刃部有血迹。现场提取地面上血迹一份、水果刀一把。5、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左上胸部有一2某1厘米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锁骨下动脉近主动脉弓处有一1.5厘米创口,左肺上叶前内侧有一0.8某1.8厘米创口,该创为贯通创。结论:王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肺部及心脏大血管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检验时提取尸体血样一份。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程焕云混杂辨认,程焕云确认从现场提取的刀子是其作案时所用的刀子。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现场提取的血样、尸检时提取的血样、现场提取的水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验,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下,现场血、水果刀上的血与王某尸体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4.56某1019。8、任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证明,王某于2014年12月19日晚上22点40分被送到该院抢救,查体无意识、无心跳、无呼吸、两瞳孔散大固定、各种反射消失,左胸部可见一外伤,长约3厘米,抢救40分钟后宣布死亡。9、被告人的婆母刘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10点多,其在家接到程焕云的电话,说王某喝酒了,让其过去说说王某。其去了其二儿子王某家,看见王某在沙发上躺着。走到里间屋门口,见程焕云在床上和其孙女躺着。焕云说:“让他涮锅、涮碗,他不涮。”其说:“明天涮不行吗?”焕云说:“我还没吃饭哩,不涮不行。”说完后焕云从床上起来,到外间屋沙发附近拽王某,还往王某身上打,王某在沙发上坐着也打焕云。其将两人拉开后,其孙女在里间屋哭,其就进到里间屋抱孙女。这时王某和焕云到了里间屋门口附近,其看见焕云左手拿着刀和王某互相架着抓在一起。其从焕云手上将刀子夺下,顺手扔在里间屋的地上。过了二三秒,王某就趴在地上,焕云喊了两声,王某没有答声。这时其见地上有血了,然后焕云将王某翻成侧身,焕云让其拿药棉,其从里间屋梳妆台里拿了药棉给了焕云后,就跑到其三儿子王某宾家去喊人,并给其丈夫王山某打了电话。其丈夫来了,就和王某宾一块儿将王某往车上抬,这时其大儿子王某东也来了,然后他们将王某抬上车,往医院走了。当时其在里间屋哄孙女,没看见焕云怎么扎的王某。平时王某和焕云关系挺好,没有什么矛盾,偶尔为了家里事吵两句。10、被害人之弟王某宾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10点20左右,其正准备睡觉,其母亲跑来喊其,说:“焕云把王某捅了一刀,流了一大片血。”其就赶紧跑到二哥王某家里,看见王某趴在卧室门口的地上,身体下有很多血。程焕云让其赶快打120,紧接着程焕云说先把王某的血止住,然后快去找村里的医生。其到了村医生那儿之后,医生说让去城里的医院。其跑回家开车开到王某家大门口,其嫂子程焕云和其父亲王山某、其母亲刘某某将王某抬了出来,这时大哥王某东也来了。其和父亲以及大哥带着王某一起去了任县人民医院,没有抢救过来。其二哥王某和程焕云的关系总体来说还不错。11、被害人之兄王某东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其父亲打电话说王某的媳妇把王某捅了一刀。其就赶紧骑电动车去了王某家,看到三弟王某宾已经开车停在了王某家门口,王某被抬到了门口,其就赶紧帮着一起将王某抬到车上。然后其和父亲王山某、三弟王某宾一起送王某去了任县人民医院。平时王某和程焕云偶尔会闹别扭,但是关系一直很好。12、被害人之父王山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10点多,其儿媳妇程焕云给其老伴儿打电话,说其儿子王某喝醉酒了,在家里发脾气,让过去说说其儿子。后来其老伴儿过去了。过了十几分钟,其老伴儿给其打电话说,其儿子王某被焕云捅了一刀,其就赶紧给其大儿子王某东打电话,之后其也到了王某家里。没等救护车来,用家里的车把王某送到了医院,没有抢救过来。13、证人范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见其婆婆在门外喊,其丈夫王某宾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其丈夫跑回来进屋穿衣服,说王某叫焕云捅了一刀。其将孩子安置好就过去了,看见好几个人正在往车上抬王某,其上去帮忙一起抬,后其丈夫就开着车去医院了。王某和程焕云有的时候会吵架,但是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14、同村村民吴某卫证明,王某出事的那天下午6点左右其在家门口站着,王某从东边骑摩托车过来,其让王某在其家吃饭。吃饭时,王某的媳妇焕云抱着孩子也来了,后来焕云和孩子也在其家吃了点饭,到晚上8点多王某抱着孩子和焕云就回家了。王某吃饭时喝了些酒,大约喝了一两多白酒。15、同村村民吴某朝证明,王某出事的那天下午6点左右王某给其打电话问其回来没有,还说在其哥哥吴某卫家吃饭,其回去后就直接去了哥哥吴某卫家。当时王某和其哥哥吴某卫在喝酒,其也坐下来喝了些。这期间王某的媳妇抱着孩子过来了,后来王某媳妇也在其哥哥家吃的饭。王某喝了一两多白酒。16、被告人程焕云供述,2014年12月19日下午6点多王某打电话说他在吴某卫家,晚上不回家吃饭了,其说:“那我和孩子怎么办?你要是不回来就给我带点吃的回来。”后其带着女儿一起去吴某卫家找王某,见王某和吴某卫还在那儿喝酒。他们问其吃饭没有,其说没有,随后其就在吴某卫家吃了些饭。晚上9点左右其一家三口回家后,其说晚上女儿没有吃饭,让王某把锅里的饭给孩子热热,其把裤子上的扣子缝上。过了会儿王某说喂孩子不吃,孩子要找其。其接过孩子后让王某把锅碗涮涮,王某没去,并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其看王某这样就生气地把电视关了,抱着孩子去里屋睡觉。孩子不睡,其想先去上个厕所回来再哄孩子睡觉,就从里屋出来让王某看一下孩子,王某没有理其。其就过去用脚踹了王某一下,王某坐起来就大声说:“你去吧,去吧,把孩子放这儿不就行了吗?”其当时特别生气,没有去厕所,抱着孩子进到里屋,把孩子哄睡了。后其越想越生气,就给其婆婆打电话。婆婆过来后,其对其婆婆说:“我就让王某涮个锅碗他都不干,本身出去干活回来没有几天,几乎每天晚上喝醉,家里的什么事也不管”,婆婆就说:“锅碗不行就明天再涮”,其听到这个就更生气。孩子被吵醒了,其婆婆就在里屋抱着看孩子。其气得就去拽王某,并对其婆婆说“你看看你儿子的样子”。王某被其拽起来后就用拳头打其头,把其打得从沙发边上滑坐在地上,觉得特别疼,就说:“对不起了,是我错了,别打我了”,王某就不打了。其站起来,但是王某还用手拽着其,其越想越生气,看到沙发南边茶几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其拿起水果刀就捅到王某的左胸上,当时其还没有意识到捅到王某,刀子也在手里拿着。其和王某还在拉扯,其婆婆把刀子夺走了,王某把其松开了。其进到里屋哄孩子,其婆婆就站在边上骂其说:“拿刀子捅俺孩子,俺孩子流那么多血”,这时其才意识到其用刀子捅到了王某。当时王某脸向下趴着,其把王某扶过来脸向上后就做人工呼吸,让其婆婆赶紧从床头柜里拿药棉。其就找王某身上的伤口,用药棉擦王某身上的血,并让其婆婆赶紧去叫人。其婆婆跑出去喊人了,没一会儿王某的兄弟王某宾来了,王某宾打了“120”电话。后来其公公王山某、王某宾的媳妇、王某的哥哥王某东都来了。他们没等“120”来,王某宾开车把王某拉走了。当时因为家里还有孩子,其没有跟着去医院。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就把其带到公安局。以前王某也动手打过其,并且下手打得一次比一次重,这次王某打得其特别疼,其求饶,王某还拽着不放,其婆婆在边上看着也不管,其越想越气愤,就拿刀子捅了王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焕云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后,用水果刀刺中王某胸部致王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焕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的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平时被告人和其丈夫关系很好,被告人将被害人扎伤后进行了积极救治的辩护意见,经查予以采信。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对被告人程焕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程焕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程焕云上诉主要提出:案发后其一直在家照顾女儿,等公安人员到来,构成自首;其没有想伤害王某,意外失手导致案件后果;一审量刑明显过重,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上诉人程焕云与其丈夫王某(殁年29岁)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程焕云拿起水果刀刺王某胸部一刀,致王某肺部及心脏大血管被刺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证人即上诉人的婆母、被害人的母亲刘某某证明案发当晚接上诉人电话后到上诉人家,上诉人与被害人拉扯并互打,后见上诉人拿着刀,其夺下刀后,见被害人趴在地上,被害人流血,遂去叫家人送被害人去医院;被害人的父亲王山某、哥哥王某东、弟弟王某宾证明了闻讯后赶到现场,驾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无效的情况;任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证明案发当晚经初步诊断被害人王某被送到医院前已经死亡,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该院急救车司机陈某某证明其将任县彰台村的一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告诉了该村干部齐某某;村主任齐某某证明其闻讯后赶到医院,见王某已经死亡,遂电话报警称上诉人将被害人捅了;侦查人员接警后随即赶到上诉人家,将上诉人传唤到侦查机关,上诉人即详细供述了犯罪经过,即其因被害人喝酒、不干家务,遂将婆母刘某某叫来,刘某某不顺着其说话,其拉拽被害人,被害人打其,其随手从茶几上拿起水果刀捅了被害人的左胸部一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被害人家中,地面有大量血泊血和一把水果刀;经DNA鉴定,现场血泊血和水果刀上血系被害人所留;经尸体检验,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肺部及心脏大血管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关联,足以证明以上犯罪事实。上诉人程焕云上诉称案发后其一直在家照顾女儿,等公安人员到来,构成自首。经查本案系村主任齐某某到医院后发现被害人死亡而随即报案。本院提讯时,上诉人称案发后其在家照顾女儿,不知道有人报案。故,上诉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焕云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在与被害人肢体冲突中,明知会发生伤害后果,仍持刀捅被害人胸部,具有伤害故意,既不属于过失犯罪,也不属于意外事件。考虑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上诉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和供认犯罪,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且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其没想伤害被害人、一审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杰代理审判员 李仁村代理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