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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凤英诉王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英,陆云芳,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林凤英,女。被告:陆云芳,女。被告:王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英与被告陆云芳、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4元,减半收取9552元,由原告林凤英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