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林凤英诉王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英,陆云芳,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林凤英,女。被告:陆云芳,女。被告:王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英与被告陆云芳、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4元,减半收取9552元,由原告林凤英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