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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生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0008号罪犯张玉生,江苏三鑫减速机有限公司、江苏银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04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玉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因罪犯张玉生患有××需要保外就医,于2013��6月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玉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外就医申请书,请求本院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公示,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庭审进行了监督,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泰中法鉴审字第04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张玉生患有××,多发性脑梗塞,2型糖尿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范围》第三条第四项及第八条之规定,其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范围。本院认为,罪犯张玉生目前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张玉生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