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78号申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立案执行的卢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干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卢雪英经济损失151088.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永干已自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永干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