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寅。委托代理人:崔可、王斌(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怡青。委托代理人:吴啸(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伟(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25元,由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福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