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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洪兴与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兴,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王洪兴,男,汉族,1939年7月出生,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栋梁,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现住本市。(系原告的儿子)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熊英,职务:主任20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委托代理人赵晓雁,女,汉族,1974年3月出生,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本市。原告王洪兴诉被告新疆四运驾驶培训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洪兴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6.76元,原告已办理缓缴。审判员  俞宗梅二零一五年八十三日书记员  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