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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书然与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然,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00-1号原告王书然,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然诉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郑市和庄镇道西中路东侧的土地[新土国用(2005)第097号],财产保全数额190万元;原告王书然以其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西侧房屋(新城私字第85**号),担保人高彩燕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富华街东侧仓城路北侧05号楼1单元3层3××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0010011××号),担保人李昕以其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北路西侧丽都花园6号楼15××室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0010041××号),担保人杨有民、寇海云以其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74××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新郑市讯达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郑市和庄镇道西中路东侧的土地[新土国用(2005)第097号],限制金额190万元。二、查封原告王书然位于新郑市中华南路西侧房屋(新城私字第85**号)。三、查封担保人高彩燕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富华街东侧仓城路北侧05号楼1单元3层3××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0010011××号)。四、查封担保人李昕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北路西侧丽都花园6号楼15××室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0010041××号)。五、查封担保人杨有民、寇海云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74××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书然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