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与侯菊妹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花坞225号。法定代表人胡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菊妹。委托代理人潘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菊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菊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镇江通达糖烟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