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伯送与蒋晓阳、蒋作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伯送,蒋晓阳,蒋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林伯送。被执行人蒋晓阳。被执行人蒋作义。本院在执行林伯送申请执行蒋晓阳、蒋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作义银行存款,申请人林伯送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