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付清,但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当时签离婚协议了,答应给原告3万元,现在同意给付,但没有能力给付。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被告无异议。被告李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返还女方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付清。因被告到期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被告同意返还,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本院对于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某承担,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X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