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潢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沈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汉族,住潢川县来龙乡。委托代理人殷德勇潢川县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