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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丙志与许丙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丙志,许丙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4号原告许丙志,男,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丙平,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许丙志与被告许丙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是相邻关系纠纷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丙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许丙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自